经修订的职业安全及卫生法令 - 主要修订

2020年职业安全及卫生(修订)法案(“2020年 OSH(修订)法案”)和2020年工厂及机械(废除)法案 (统称 “法案” )由国会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和2021年12月13日通过。该法案将在被御准后成为法律,并由人力资源部部长(“部长”)透过政府宪报告知生效日期。
 
该法案将对现有的1994年职业安全及卫生法令(“OSHA”)带来重大的修订,而被2020年 OSH(修订)法案修订后的OSHA将在这篇文章被称为 “经修订的OSHA”。此次的修订引入了27个新法条,删除了2个法条和修订了35个现有法条。此外,随着1967年工厂及机械法(“FMA” )的废除,该法案寻求将OSHA和FMA的法条整合到一个全面的卫生与安全法规。
 
我们在以下列出了在法案生效后,经修订的 OSHA 里的主要修订。
 
 
第一: 经修OSHA将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
 
除了雇主、家庭佣工、武装部队和受1952年商船条例管制的船上工作人员以外1, 经修订的OSHA将延申至“马来西亚所有的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和法定机构。2 在这方面,经修订的OSHA的适用范围现在包括并扩展雇主的义务至任何工作地点,相比起现有的 OSHA 仅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建筑,酒店和餐饮业3
 
尽管经修订的 OSHA 没有明文规定其中对居家办公的员工的适用性,但根据部长在国会辩论中的澄清4,居家办公的员工似乎同样也受到经修订的 OSHA 的保护,而这也符合近期远程办工的上升趋势。
 
第二:主事人,雇主和自雇人士的新义务
 
主事人保承包商和分包商安全的义务
       
经修订的 OSHA 引入了“主事人”的义务。根据其定义,“主事人” 是指 “任何人在其贸易、业务、专业或与承包商签订合约, 由承包商或在承包商之下执行主事人承担的工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5
 
根据经修订的 OSHA,主事人必须确保以下人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卫生:(a) 主事人聘用的任何承包商; (b) 任何分包商或间接分包商; 和 (c) 该承包商或分包商雇用的任何员工。6 只有在承包商、分包商或员工在主事人指示的方式下进行工作时,上述义务才会施加在主事人身上。7
 
主事人必须采取的措施当中包括了提供和维护工厂和工作系统的安全;8 提供必要的信息、指示、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卫生;9 以及提供和维护安全的工作环境。10
 
 
进行风险评估的义务
现在,每个雇主、自雇人士和主事人都有义务为任何人在工作场所里有可能面临的安全与卫生风险进行“风险评估”。.11 此外,如果风险评估显示需要风险控制以解除或降低安全及健康风险,雇主、自雇人士或主事人应实施该风险控制。12 。仅为此义务而言,“风险评估”是一个评估工作中的危险对安全和卫生造成的风险,并为其风险决定适当的控制措施的过程。13
 
关于进行风险评估的义务,职业安全与卫生部发布的2008年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指南(Guidelines f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Control 2008)为雇主、自雇人士和主事人等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参考起点。
 
制定和实施应对紧急情况程序的义务
 
经修订的 OSHA 对雇主、自雇人士和主事人施加了一个新的义务,就是制定和实施程序以应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紧急情况。14
  
 
第三:委任职业安全与卫生协调员
 
对于未被包括在政府宪报上需要委任安全与卫生官员的工作场所,15 如果雇主在工作场所雇用五名或更多员工,经修订的 OSHA 里的一个新法条规定雇主必须任命其中一名雇员担任职业安全与卫生协调员(“OSH协调员”)16。OSH 协调员的职责是协调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 与安全与卫生官员 (“SHO”) 的角色相反,SHO的职责是确保经修订的 OSHA 里的规定以及任何据此制定的法规在工作场所内被遵守。17
 
若违反任命 OSH 协调员或 SHO(若适用)的规定,该处罚是罚款不超过 RM50,000.00 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兼施。18
 
 
第四:员工在工作场所里把自己从“迫切危险”(“imminent danger”)“移除”的权利
 
如果雇主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消除工作场所或工作上的危险,员工现在被授予在其工作场所或工作上把自己从“迫切危险”19中“移除”的法定权利。20
 
员工只有在符合以下先决条件后才能行使此权利: 
  1. 员工必须先通知其雇主或雇主代表,表示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工作场所存在一个迫切危险;和 

  2. 雇主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消除该危险。 
为此规定而言,“迫切危险”是指由任何工厂设备、物质、环境/状况、活动、过程、惯例、程序或工作场所造成的危险而导致对任何人产生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严重风险。
 
把自己从“迫切危险”中移除的员工受到经修订的OSHA的明确保护,该员工将免受“不当后果” (“undue consequences”)和歧视。21
 
 
第五:对顽固的雇主,自雇人士,主事人制造商施加更严重的惩罚
 
违反OSHA第 15 至 18 条以及在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18A 和 18B 条里的义务的雇主、自雇人士和主事人可被施加的罚款从 RM50,000.00 增加至 RM500,000.00 。22 这些义务包括:(a)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员工的安全、卫生和工作福利;23   (b) 制定安全和卫生政策;24 (c) 确保其雇员以外的人的安全和卫生;25 (d) 对在工作地点可能受到其工作影响的任何人构成的安全和卫生风险进行风险评估;26 和 (e) 制定和实施程序以应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27
 
对于违反在经修订的 OSHA以下义务的设计师、制造商和供应商,罚款从 RM20,000.00 增加至 RM200,000.00。28 上述的义务包括: (a) 设计、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用于工作的工厂的人有义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该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在正常使用时安全且不会危害健康;29 (b) 配制、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用于工作的物质的人有义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该物质在正确使用时的安全性并且不会危害健康。30
 
 
第六:董事及干事承担共同和各別的法律責任
 
现在,董事和指定的干事,包括公司的董事、合规官、合伙人、经理、秘书或公司其他类似的官员31,可对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所犯的罪行承担共同和各别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该人证明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未经他同意或纵容所犯下的,并且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作出应尽的努力以防止犯下该罪行,则可作为辩护。32
 
另外,如果某人需要为(a)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 (b)其代理人代表该人工作期间;或(c)其代理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及以其他形式代表该人的代理人行事期间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他将受到与其员工、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员工同等的处罚。33
 
因此,由于经修订的 OSHA 对所有董事和干事规定了更高的谨慎责任,董事和指定的干事更需要建立一个系统来更密切地监督员工、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员工的行为。
 
 
第七:工厂检查和适用性证书
根据经修订的 OSHA,部长可以向任何人签发执照,以对部长订明的任何工厂进行检查,并对被检查的工厂签发适用性证书。34 与 FMA 下的权力相比,经修订的 OSHA 似乎缩小了持牌人的权力,在 FMA 下,部长可以向任何人签发执照以便执行 FMA 规定的任何职能。35
 
为免生疑问,这适用性证书与经修订的 OSHA 规定的工厂有关,36 而有别于根据相关条例为建筑物和处所签发的占用适用性证书和/或竣工与合规证书。 此外,部长也可以授权获执照的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和征费。37 在这方面,部长可以施加任何他认为合适的条件以规管获执照的人,包括在违反指定条件的情况下吊销执照。38    
 
 
第八:占用工作场所,设立工厂和检查工厂的通知
 
根据经修订的 OSHA,任何人占用或使用任何场所作为工作场所或在经部长规定的工作场所进行任何活动都必须向官员39给予相应详情的通知,以便能够主动地执行执法。上述的通知要求通过经修订后的 OSHA 已被扩大至涵盖任何工作场所,相比 FMA 下的通知要求仅适用于用作工厂的场所。40
 
另外,除非工厂拥有由官员或持牌人发出的合格证书,任何人都不得经营或促使或准许经营任何订明的工厂。额外的,占用人可以向总监 (Director General) 申请对于某些类别的工厂进行特殊的检查计划的批准。 41
 
实质上,这些与经修订的 OSHA 规定的工厂的适用性和认证有关的要求是从 FMA 规定中的机械的适用性和认证的责任结转的。
 
 
评论
 
对于经修订的 OSHA 把适用范围扩大至 “所有马来西亚的工作场所” 一事是获得欢迎。在这方面,相符当前工作场所的发展,雇主应注意居家办公的员工同样受到经修订的 OSHA 的保护。由于雇主不太可能管有或控制员工的住所,如果部长能发布相应的法规或指南以阐明雇主对居家办公的员工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责任,这将会有所帮助。
 
根据经修订的 OSHA,部长可以规管和要求雇主或占用人监察工作场所的条件,包括其员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以及健康。42 这个发展意味着人们逐渐意识到员工的身心健康与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同等重要,同样也需要雇主的保护。
 
此外,部长根据经修订的 OSHA 制定的法规可将任何违反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规定为罪行,并处以不超过 RM500,0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有鉴于这些潜在的严重处刑,所有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主、自雇人士、主事人和制造商都应随时了解任何根据经修订的 OSHA 制定的新法规和发展。
 
有鉴于对现有 OSHA 做出实质的修改,希望经修订的 OSHA 将继续实现降低国家职业事故和死亡率的目标,与职业安全与卫生部的关键绩效指数一致。43
 
 
这篇文章是由本所职业安全及卫生部门的合伙人 Shannon Rajan 和律师 Jeremiah Ch’ng 庄邱恩  所撰写。
 
 
1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第1(3) 条和附表一
2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第1(2) 条
3 现有 OSHA 的第一个附表列出了以下行业: 制造业;采矿和采石; 建筑; 农业、林业和渔业; 公用事业(电力;燃气;水和卫生服务); 运输、储存和通讯; 批发和零售贸易; 酒店和餐饮;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公共服务和法定机构”。
4 议事录,2021年10月27日,Bil. 20, 97页
5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3(1) 条
6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A(1) 条
7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A(2) 条.
8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A(3)(a)条
9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A(3)(c) 条
10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A(3)(e) 条
11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B(1) 条
12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B(2) 条
13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18A(3) 条
14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15(2)(f) 和18A(3)(f) 条
15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29(1) 条要求根据部长在宪报上指定的工作场所任命一名 SHO。1997 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安全与卫生官员)令要求以下行业或行业类别的雇主雇用一名 SHO: (a) 任何合同总金额价格超过 RM20,000,000.00 的建筑项目; (b) 任何合约总金额价超过 RM20,000,000.00 的任何工程建设项目; (c) 任何雇用超过 100 名员工的下列业务或活动: (i) 造船; (ii) 任何气体加工活动或石化行业; (iii) 任何化学和相关行业; (iv) 任何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活动; (v) 任何进行罐装、冲压、冲裁、剪切或折弯工程的金属行业; (vi) 任何有切割或锯切或计划或模制或砂光或旋切或上述任何组合的木材加工行业; (vii) 任何水​​泥制造活动;和 (d) 除于第 (c)(iv) 至 (c)(vii) 项规定以外雇用超过 500 名员工的任何制造活动。
16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9A(1) 条
17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9A(2) 和29(3) 条
18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9A(4) 条 和修订的第 29(5) 条
19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6A(3) 条定义 “迫切危险” 为“任何工厂设备、物质、环境/状况、活动、过程、惯例、程序或工作场所造成的危险而导致任何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严重风险“。
20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6A(1) 条
21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6A(2) 条
22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19 条
23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15(1) 条
24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16 条
25 经修订的 OSHA, 第17(1) 条
26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18B(1) 条
27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15(2)(f) 和 18A(3)(f) 条
28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23 条
29 经修订的 OSHA, 第 20(1)(a) 条
30 经修订的 OSHA, 第 21(1)(a) 条
31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52 条将根据该法令或任何附属法例犯下罪行的人的法律责任延申至 “…公司、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事务所、社团或其他团体,在犯罪时行为人是公司、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事务所、社团或其他团体的董事、合规官、合伙人、经理、秘书或公司其他类似的职员或意图行使职权或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程度上负责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公司、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事务所、社团或其他团体。
32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 52 条
33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52A  条
34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7A(1) 条
35 FMA 的 第 7D 条
36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27B 条
37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7A(3) 条
38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 7A 条
39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 第3(1) 条将 “官员” 定义为“根据经修订的 OSHA 第5(1) 或(3)条委聘的官员”,即工厂和机械检察员计划中的官员;或任何前者除外的服务计划的公务员
40 根据FMA 的第 34(2)(a) 条规定,除非获得检查员的书面准许,任何人在以已订明格式向检查员送达书面通知满一个月前,不得开始将任何处所用作工厂。
41 经修订的 OSHA, 新增的第27A 至 27G  条
42 经修订的 OSHA, 修订的第66(2)(l) 条
43 职业安全与卫生部近期的关键绩效指数显示:(i) 在过去 10 年内,工作场所事故率降低了 41%(从2010 年每 1000 名员工 3.68 起的事故率至 2020 年每 1000 名员工 2.18 起的事故率); (ii) 在过去 10 年内,职业死亡率降低了 68%(从 2010 年每1000名员工 6.45 的职业死亡率降至 2020 年每1000名员工 2.09 人的职业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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