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大流行病 – 新型冠状肺炎 :马来西亚政府采取应对企业破产危机的措施

马来西亚政府终于跟上其他国家如新加坡和澳洲的脚步决定针对马来西亚企业破产法(insolvency laws)作出一些暂时性的修改。这是为了帮助在马公司和业务度过这场因新冠肺炎和大马政府实施的全国性行动管制令所引发的企业危机。

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部长,拿督阿历山大南达林奇(“部长”) 于2020年4月10日宣布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CCM”))将会把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令(“2016公司法令”)第466条文所阐明的企业最低欠债金额(minimum threshold of indebtedness)从1万令吉 调高到5万令吉,直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修改一”)此外,回复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的时限也将从21天延长至6个月。(“修改二”)(统称“企业破产法修改”)下面,我们将探讨大马政府作出的企业破产法修改。

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有效性

倘若根据部长所作出的宣布,CCM显然是负责推行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机构。但问题是,CCM是否有作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法定权力?答案似乎是CCM并没有相关权力。

2016公司法令第466(1)(a)条文赋予部长拟定企业最低欠债金额的权力。相关最低欠债金额是通过附属法令(secondary legislation)明文列出。部长有权修改该附属法令和当中所阐明的企业最低欠债金额。有鉴于此,CCM并不是作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法定监管机构。当2016公司法令于2017年1月正式生效时,时任部长以在宪报(gazette)刊登通知(notice)的方式援引2016公司法令第466(1)(a)条文把企业最低欠债金额从5百令吉调高到目前的1万令吉。直至本文撰写完毕为止,部长尚未于宪报刊登有关将企业最低欠债金额从1万令吉调高到5万令吉的通知。

回复要求偿债书的时限则由主体法令(primary legislation),即2016公司法令,的第466(1)(a)条文中明文列出。有别于附属法令,主体法令仅可在国会通过修订法案的情况下被修改。有鉴于此,CCM无权修改现阶段为期21天的回复要求偿债书时限。国会必须紧急复会以作出相关修改。邻国新加坡的做法可供我们参考。在新加坡,有如马来西亚,回复要求偿债书的时限也由主体法令,即新加坡公司法令,明文列出。因此,任何针对该时限的修改必须以在国会通过修订法案的方式才能生效。2020年4月7日,新加坡国会通过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临时措施)法令(Covid-19 (Temporary Measures) Act 2020),其中包括修改回复要求偿债书的时限。

就以上而言,我们可以清楚知道CCM并没有权力作出企业破产法修改。这些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有效性也将可能备受债权人的质疑。有鉴于此,CCM可以建议部长以正确的法律途径调高企业最低欠债金额,以及在国会通过修订法案,以暂时修改2016公司法令第466(1)(a)条文。然而,马来西亚政府至今仍没有召开紧急国会的意愿。

另外,CCM也可向部长建议是否应该援引2016公司法令第615(1)条文豁免任何人士,企业或集团遵守所有或部分2016公司法令的条例。譬如说,CCM可向部长献议让在马公司或企业豁免遵守回复要求偿债书的21天时限。然而,即使部长有意使用2016公司法令第615条文所赋予的权力,部长是否可以使用该权力制定新时限的课题依然不明朗。这一切似乎还是需要交由国会另行定夺。

企业破产法修改是否足够?

无可厚非,上述破产法修改能够协助公司持续运行。然而,我们相信大马政府还是有进步的空间。

第一,大马政府目前并没有针对个人破产法(bankruptcy laws)作出任何修改。有如我们早前于2020年3月27日所发布的文章 “Covid-19:Proposed interim reliefs for financially distressed companies and individuals?”中提到的,在这个艰难的时期,延长答复个人破产通知书(bankruptcy notice)的时限对相关债务人(individual debtors)而言也同样重要的。若没有延长答复个人破产通知书的时限,以独资或合伙模式经商的商人依然面临被裁定破产的危机。有鉴于新冠肺炎和行动管制令对经济所造成的重创,前述危机将是一个真实的危机。

第二,单凭调高企业最低欠债金额以及延长回复要求偿债书的时限不一定足以减轻负债企业的经济负担。债权人依然可以向负债企业就未缴款额提出法律申索。公司和商家还是有可能会选择在此时清盘,以免日后需要面对各种诉讼。

第三,为了有效减少在这充满未知数的时期里所提出的清盘呈请(winding up petitions)数量,政府所落实的企业破产法修改方案必须具有追溯效力。同时,政府也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以应对下列情况,即:(i)债权人已基于原有的企业最低欠债金额,1万令吉,而非现今的5万令吉向负债企业发出要求偿债书;和(ii)债权人已就负债企业无法针对(i)作出答复提出清盘呈请。举个例子,政府必须立法阻止情况(i) 的债权人以相关负债企业无法作出答复为由提出清盘呈请。此外,政府也必须针对情况(ii)立法以自动搁置于指定的截止日期后提出的清盘呈请长达6个月。目前,2016公司法令中没有任何关于自动搁置清盘呈请的条文。在没有相关条文的情况下,负债公司/企业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暂时搁置清盘呈请。负债企业将故此作出更多开销,进而带来反效果。

我们建议政府进行一项研究以鉴定新冠肺炎开始对马来西亚经济造成显著负面影响的日期或时期。企业破产法修改应从新冠肺炎刚开始入侵大马并对大马经济造成显著负面影响的日期生效,以确保只有受新冠肺炎影响而陷入危机的企业/公司获益。

第四,以目前的情况看来,公司董事还是会于2016公司法令第539(3)条文底下因允许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继续营运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政府暂时没有意愿暂时搁置2016公司法令第539(3)条文。在这个情况下,一些公司董事依然会迫于压力而让业绩表现依然稳定甚至卓越的公司进入清盘程序,以避免日后招来个人法律责任。

总结

我们虽然对政府(透过拿督阿历山大南达林奇)所宣布的企业破产法修改表示欢迎,但我们认为相关修改可能并不能够为公司和中小型企业在新冠肺炎引发的经济冲击下提供足够的保障。在目前的情况看来,清盘或破产是许多公司以及中小型企业所需面对的共同危机。为了提供更好的保障,政府必须落实更全面的法律修改,而非只是针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改而已。举个例子,邻国新加坡通过的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临时措施)法令给予因新冠肺炎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士以及中小型企业暂时性纾缓。我们认为马来西亚须考虑采取类似的措施。而大马政府会否跟上邻国的步伐,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此文章的原文“Covid-19: Malaysia takes steps to address insolvency concerns of companies”已于较早前发布于思纪龄律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