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1年反性骚扰法案》的评论

2021年反性骚扰法案("法案")于2021年12月15日首次提呈,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于2022年7月20日由国会下议院(Dewan Rakyat)通过。讽刺的是,性别歧视的言论在庄严的议院中被高声投掷。
 
 
随着上议院(Dewan Negara)于2022年8月11日三读通过该法案1,该法案已于2022 年10月18日在宪报上(Gazette)被刊登。对此,我们将研究这一开创性法案的主要特点。
 
简而言之,该法案允许性骚扰受害者通过向反性骚扰仲裁庭(“仲裁庭”)投诉,向骚扰者索取赔偿。该法案规定,不遵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属于刑事犯罪。大致上,该法案将设立:
  1. 一个反性骚扰仲裁庭;以及
  2. 反性骚扰行政管理部门。  
该法案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对于性骚扰的定义 
该法案阐明,性骚扰是指 "任何不受欢迎(unwanted)的性骚扰行为,可以是任何形式,不论是言语、非言语、视觉、手势或肢体,并且针对个人构成相当冒犯、侮辱,或威胁个人健康的行为"。2
 
这一定义与《1955年劳工法令》3(Employment Act 1955) (“劳工法令”)中的定义相似,但是多了 “合理(‘reasonably’)”一词,因此比前者定义略微宽泛。
  1. 反性骚扰仲裁庭及其构成 
该法案规定将设立仲裁庭4,其成员应由妇女、家庭及社区发展部长("部长")委任,并且成员应不少于12名,其中至少有7名应是司法与法律服务部门成员,或曾担任过司法与法律服务部门的职务,或者是具有不少于7年资历的马来西亚执业律师(但庭主和副庭主应从司法与法律服务部门成员中委任),同时也包括不少于5名具有与性骚扰相关知识或事件经验的成员。该法案并没有规定应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与性骚扰相关知识或事件经验,只是阐明将交由部长来证实并且委任。5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仲裁庭的每次开庭都应成立一个三人小组,其中应有至少一名女性成员。6
  1. 仲裁庭的管辖权 
该法案赋予了仲裁庭聆讯和裁决任何人所提出的性骚扰投诉的管辖权。7由于该法案没有阐明一个人是否有权代表他人提出性骚扰投诉,因此不清楚该法案是否允许受害者被代表出庭。
 
该法案在这方面具有前瞻性,因为仲裁庭聆讯投诉的管辖权仅限于《反性骚扰法案》生效后提出的性骚扰投诉;提起此类投诉的时间限制受《1963年时效限制法令》 (Limitation Act 1963)管辖,即为6年。
 
需要注意的是,当仲裁庭接获任何反性骚扰投诉后,该法案将排除法庭审理该性骚扰投诉的管辖权。8但有几种例外情况,主要是当该投诉在任何成文法令规定下构成犯罪行为时,法庭将依然具有管辖权。
 
这项规定的效果是,如果性骚扰幸存者向仲裁庭提出申诉,该幸存者将被禁止在法庭上于同一事宜展开诉讼(即使相关性骚扰行为在法庭诉讼期间才发生,而并非最初展开诉讼的诉讼原因)。因此,幸存者将无法同时求助于仲裁庭和法庭。
 
根据不限制刑事司法行政 (‘not limi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的原则,尽管向仲裁庭作出了性骚扰投诉,投诉者不会被禁止就任何与性骚扰相关罪行向警方报案。
  1. 仲裁庭的聆讯 
在一般情况下,该法案不允许律师代表任何一方出席仲裁庭聆讯,除非仲裁庭认为该投诉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如果一方获准拥有执业律师代表,另一方也应享有这项权利。9未成年者或残疾人士则可以由其亲友或诉讼监护人代表出庭。10
 
该法案规定,所有仲裁庭聆讯将不对公众开放。11
 
此外,该法案赋予仲裁庭多项权力,其中包括:
  1. 定夺其认为合适的程序;
  2. 作出中间庭令(‘interlocutory order’);以及
  3. 传唤涉及审讯的各方或其他相关人士到庭作证。12 
该法案也规定,仲裁庭的举证标准将是“概率平衡”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1. 内置谈判机制 
该法案也提供了内置谈判机制。仲裁庭可据此评估和决定是否应协助涉及审讯的各方进行谈判以达成相互和解,并在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将该和解记录在案,其效力将与法庭的裁决一样生效。13
  1. 仲裁庭的裁决 
该法案规定,仲裁庭在切实可行(‘practicable’)的情况下,应在聆讯第一天起的60天内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以“无意义或无理取闹”(‘frivolous or vexatious’)为由驳回性骚扰投诉, 或作出裁决,其中可能包括:
  1. 命令性骚扰投诉的被告向投诉者发布道歉声明;
  2. 命令被告向性骚扰投诉者支付不超过25万令吉的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弥补投诉者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以及
  3. 命令任何一方参加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任何课程。14 
法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对涉及诉讼各方都有约束力,并且能够像法庭判决一样执行。15 
  1. 不遵守裁决的后果 
该法案规定,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第一天算起的30天后依然不遵守裁决,即属犯罪行为。一旦罪名成立,可处以罚款(若仲裁庭命令支付任何损害赔偿,则罚款金额相当于仲裁庭裁决损害赔偿金额的两倍;若先前的裁决没有涉及损害赔偿,则罚款金额不超过1万令吉)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16此外,若依旧持续不遵守裁决将被处以每日1千令吉的罚款。
  1. 对仲裁庭裁决提出质疑 
可以对仲裁庭的裁决提出质疑的唯一理由是存在 "严重影响裁决的违规行为" (‘serious irregularity affecting the award’)。17该法案将严重的违规行为定义为:
  1. 仲裁庭未能处理向其提出的所有相关议题;或
  2. 不明确或具争议性的仲裁裁决。 
并且对质疑裁决的一方("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
 
任何对于裁决的质疑应向高等法院提出。18然而,该法案没有规定申请人发出质疑通知的时限。这一遗漏应予纠正。    
 
如果申请人成功质疑裁决,高等法院即可将裁决移交回仲裁庭重新审议,或直接将裁决搁置。19
  1. 反性骚扰行政管理部门 
除了设立仲裁庭,该法案还将授权设立反性骚扰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能和权力包括制定政策、发布准则、推行相关活动并管理其他与预防或认识性骚扰有关的事项。20
 
评论
 
该法案将引入一个新的准司法机构,专门处理任何人都可提出的性骚扰投诉。这可能导致处理性骚扰投诉的方式在未来彻底改变。仲裁庭的聆讯将以闭门方式进行,这对于那些受到创伤,并希望避免遭受性骚扰相关耻辱,或出于任何原因希望保持其身份隐秘的性骚扰幸存者来说是一个额外的优势。这也对被指控实施性骚扰的人士存在好处,因为这可以保护他们的名誉,否则无论仲裁庭的裁决如何,他们的名誉都将受损。
 
这是一个积极的法律发展,并且与最新《2022年劳工(修正)法令》(Employment (Amendment) Act 2022)(“修正法令”)对于劳工法令的修正形成鲜明对比(该修正法令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为该修正法令只规定雇主必须在办公场所展示通知以提高对性骚扰的认识21。此外,该修正法令可能将劳工法令原先的性骚扰投诉机制22限制至只适用于符合劳工法令中"雇员"定义的雇员23。该法案可能可以弥补修正法令的不足,并为在工作场所遭遇性骚扰的各阶级雇员提供法律追索权,而且不限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而是包括日常生活中遭遇的性骚扰。
 
此外,将性骚扰的定义扩张至 "合理的 "冒犯性或侮辱性的行为 (‘conduct that is reasonably offensive or humiliating’),将引入一个客观因素,并允许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规范。
 
自从联邦法院对Mohd Ridzwan bin Abdul Razak v Asmah bt Hj Mohd Nor [2016] 4 MLJ 282一案作出里程碑式的判决后,性骚扰幸存者现在可以选择在民事法庭展开侵权索赔(‘tortious claim’)。现在,仲裁庭的设立将提供多一个诉讼方案。
 
虽然仲裁庭可以提供更快的结果,但投诉者在仲裁庭聆讯期间不允许由法律代表代理,除非该事项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丧失了自动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对于不想面对骚扰者,或是在没有法律代表情况下缺乏了解聆讯过程能力的性骚扰幸存者,可能是一种威慑。
 
法庭丧失管辖权也将造成问题。其中可以预测的一个直接问题便是,当性骚扰构成了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20条所提出的无正当理由或借口解雇的诉讼基础。目前,如果雇员对骚扰的投诉没有得到适当的处理,该雇员可以认为雇主已经违反雇佣合同,并以此为由展开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诉讼,该诉讼将交由劳工法庭审理。劳工法庭只有权力在恢复雇员原职的同时发放拖欠的工资,或以工资赔偿代替雇员原职的恢复。在劳工法庭审讯中,幸存者将无法从骚扰者那里获得赔偿。这也意味着向仲裁庭投诉的权利将排除雇员其他的追索权,也将迫使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幸存者在依据雇佣法的判例行使作为雇员的权利以及通过仲裁庭向骚扰者寻求损害赔偿(在任何情况下仅限于25万令吉)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而不是同时拥有两项权力。然而在现实情况下这两项权力诠释截然不同的控诉-在前一种情况下,被告是被指控没有保护雇员的雇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告则是骚扰行为的实施者。克服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允许性骚扰幸存者能够同时在劳工法庭以及该法案设立的仲裁庭展开诉讼。
 
设立行政部门大概率将不会对打击性骚扰产生实在的影响,因为行政官员的职能可以由部长承担或委托给任何一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官员。
 
最后,将性骚扰投诉全权交由仲裁庭审理是非常令人担忧的,特别是当仲裁庭有权制定自己的程序。因为性骚扰投诉很可能涉及到证据评估,把投诉交由法官来处理会较为合适。
 
这篇文章是由Skrine劳动法团队的Selvamalar Alagaratnam(合伙人)和Teng Wei Hun(律师)所撰写。
 
 
 

1 根据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部长拿督斯里丽娜哈伦的说法,该法案于8月11日被上议院三读通过见  "Anti-sexual harassment bill to be enforced in phases, says Rina",《Star Online》,2022年8月12日)
2 法案第2条
3 1955年劳工法令第2条规定,性骚扰是指 "任何不受欢迎的性骚扰行为,可以是任何形式,不论是言语、非言语、视觉、手势或肢体,并且针对个人构成相当冒犯、侮辱,或威胁个人福利的行为,并且是在其就业过程中发生的"。
4 法案第3条
5 法案第4条
6 法案第12条
7 法案第7条与委员会修正案一并阅读
8 法案第8条
9 法案第13(2)条与委员会修正案一并阅读
10 法案第13(3)条
11法案第14条
12法案第9条
13法案第16条
14法案第19条
15 法案第22条
16法案第21条
17法案第23(1)条
18 法案第23(1)条
19 法案第23(2)条
20 法案第24和25条
21 劳工法令第81H条(根据修正法令提出)
22 劳工法令第81A至81E条
23 每月工资不超过2,000令吉的雇员;或不论每月赚取的工资数额,(a)从事体力劳动者或体力劳动者的主管;(b)从事操作或维修任何为运送乘客或货物或为报酬或商业目的而操作的机械推动的车辆;或(c) 被聘为家庭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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