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的特许经营权请当心!

Dr H K Fong Brainbuilder Pte Ltd v SG-Maths Sdn Bhd & Ors [2021] 1 CLJ 155马来西亚上诉法院确认未注册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这件案子强调特许经营注册的要求适用于外国和本地特许人。
 
被取消的特许经营权涉及一项“Brainbuilder”数学教学业务,新加坡原告/上诉人根据“总许可合同”授予第一被告/答辩人在马来西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尽管其名称无害,但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定“总许可协议”属于 1998 年《特许经营法令》(“该法令”)第 4 条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即协议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在固定期限内经营业务的权利,特许人有权按照规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控制。特许经营制度,作为交换,被特许人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或其他形式的对价。
 
马来西亚的高等法院的结论是,尽管受新加坡法律管辖,“总许可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所有的特许经营权,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国的,都必须遵守该法令并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注册处注册才能在马来西亚运营。上诉法院维持高等法院的立场。
 
在这件案子,两级法院均观察到,此前至少有四次高等法院的判决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最新的决定是上诉法院第一次明确确认特许经营权的未注册将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且无法执行。
 
6 条注册, 或者第 54 条外国特许人批准?
 
对于熟悉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注册程序的从业者来说,法院关于外国特许人必须根据第 6 条专门注册的声明令人惊讶。至少依照我们的经验来看,自从该法令于 1999 年生效以来,特许经营注册处已指示外国特许人根据该法令第 54 条申请批准在马来西亚出售特许经营权,而不是根据该法令第 6 条进行注册。如果获得批准的外国特许人随后将特许经营权出售给当地被特许人,后者需要注册特许经营权,但可以免除提供某些文件例如特许人的操作手册和培训手册等。
 
尽管如此,“Brainbuilder”案件的事实表明,新加坡特许人既没有获得第 54 条的批准,也没有获得第 6 条的注册。 “批准”和“注册”的区别因此在“Brainbuilder”案例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然而,该问题似乎确实在该法令的修正案中得到了解决,该修正的法令已经通过并有望很快生效。这些修订明确规定外国特许人必须根据第 6 条进行注册,但过渡条款规定,在修订生效之前根据第 54 条获得批准的外国特许人将被视为根据第 6 条进行注册。在修正法令生效后申请第 54 条批准的外国特许人将需要根据第 6 条单独注册,然而是否要求外国特许人在申请注册时遵守额外要求或提供额外文件例如操作手册和培训手册还有待观察以及的。
 
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后果是什么?
 
高等法院在此案中认为,如果合同有效,被特许人的行为肯定会违反合同。然而,由于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特许人无法因违反该协议而获得任何补救。
 
同样有趣的是,在此案中,高等法院拒绝了“被特许人”被告退还所有依照无效合同支付给“特许经营商”的所有款项的反诉。在之前的一系列高等法院案子中,这种退款是一种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上诉法院并没有在此案中遵循。可悲的是,退款的权利似乎是只有未来的案件才能解决的问题,因为上诉法院并没有深入研讨这个问题,并以程序上的理由驳回了要求退款的交叉上诉,因为它不是通过全面上诉提出(应用 Kabushiki Kaisha Ngu v Leisure Farm Corporation Sdn Bhd & Ors [2016] 8 CLJ 149)。
 
这篇文章是由本知识产权团队 Leela Baskaran (合伙人)和  Melissa Long (合伙人)所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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