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马来西亚政府采购法》概览

《2026年政府采购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2026,以下简称“该法”)已于 2026年5月26日 刊宪。该法将于财政部长(“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据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 Amir Hamzah Azizan表示,该法预计将于 2027年开始实施。1
  
本文旨在介绍该法案拟引入若干主要特点。除非另有说明,文中所提及的“条”、“部”及“附表”均分别指该法案中的相应条文、部分及附表。
 
1.  该法案的目的
 
该法案为政府采购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有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和承包商进行注册, 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法案旨在维护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诚信与公平原则,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的效益。
 
2.  该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于任何管理、开展或实施政府采购的人员,以及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
 
部长,或就州而言,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以下将州务大臣及首席部长统称为 “Menteri Besar”)可豁免本法的适用范围, 任何根据《供应法》(Supply Act) 或《供应条例》》(Supply Enactment)((视情况而定)拨付的一次性款项,使其不受本法适用,而该一次性款项是用于任何法定机构、地方当局、联邦政府实体、州政府实体或任何其他实体就任何新计划进行的政府采购(第二条)。2
 
该法不适用于以下事项:(一)财政代理或存管服务的采购或取得、受监管金融机构提供的清算及管理服务,或与公共债务的销售、赎回及分销有关的服务;(二)由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以合约形式委任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及(三)为提供国际援助而进行的采购、由国际组织或外国赠款资助的采购,或根据与驻军有关或由签署方共同实施的国际协议而进行的采购(第三条)。
 
 3.  何为“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任何为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进行工程而作出的采购,而该采购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资助,或通过使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拥有的任何资产而进行(第五条第一款)。
 
4.  采购实体(Procuring Entities)
 
根据该法,“采购实体”指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并包括:(一)任何联邦政府部门或联邦法定机构、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的地方当局,或任何联邦政府实体;(二)任何州政府部门或机构、州法定机构、州内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州政府实体;(三)任何执行机构(implementing agency)3;及(四)根据该法管理、开展或实施政府采购的任何其他实体(第五条第一款)。
 
“联邦政府实体”(Federal Government entity)是指:(一)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以下简称 “CA 2016”)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其中:(i)若为股份有限公司,财长机构(Minister of Finance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MOF Inc”)或任何联邦法定机构持有超过50%的股份;或(ii)若为担保有限公司,MOF Inc,或任何部门或联邦法定机构的代表为其成员;或(二)由联邦政府根据《1952年受托人(法团化)法》(Trustees (Incorporation) Act 1952)注册成立的任何法人团体(第五条第一款)。
 
“州政府实体”(State Government entity)的定义与此类似,仅将“联邦政府”替换为“州政府” (第五条第一款)。
 
 5.  政府采购的管理
 
涉及该法所有事项的行政、控制及监督责任,均由财政部秘书长负责(第六条第一款)。
 
此外,州财务当局可在不与本法抵触的前提下,发出其认为对在该州妥善管理该法而言属必要或适宜的任何指示(第九十二条第(a)款)。
 
6.  政府采购的批准机构
 
根据第十条第一款,可批准政府采购的机构共有四类:
 
  1. 部长,或就州政府而言,州务大臣 (Menteri Besar)或州政府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机关(“指定州政府机关”,“Designated State Authority”);
  2. 由部长,或就州政府而言由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 设立的采购委员会(Procurement Board),其成员由第二附表所列的公职人员组成(第十一条),而该委员会须按照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议事及决策框架行事;
  3. 由主管官员(controlling officer)设立的采购小组(Procurement Committee)(第七条第一款第(f)项);或
  4. 根据《1957年财务程序法》(Financial Procedure Act 1957)或根据该法第九条第一款委任的主管官员(controlling officer)。4 5
 
在批准政府采购之前,部长、或就州政府而言的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或指定州政府机关(视情况而定),须要求负责的采购委员会根据该法案审议有关政府采购,并提交建议(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考虑该建议后,部长、Menteri Besar或指定州政府机关可同意该建议,或自行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应据此执行(第十三条第四款)。
 
此外,除联邦政府部门或州政府部门外,6 每个采购实体均必须委任一名主管官员(controlling officer)(第九条第一款)。
 
主管官员有权在采购官员(procurement officers)的协助下,审议及批准政府采购(第七条第一款第(e)项),并可委任采购官员及采购小组。根据第七条委任的采购官员及采购小组,可行使或履行本法所规定可由采购官员或采购小组行使或履行的权力及职责,但始终须受本法所施加的限制约束(第七条第一款第(g)项)。
 
7.  批准金额门槛
 
第一附表根据批准机构及规定的批准门槛建立了四级批准制度:
 
序号 批准机构 货物与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 部长 / Menteri Besar / 指定州机关 > 5,000万令吉 > 1亿令吉
2 采购委员会(Procurement Board) > 50万至5,000万令吉 > 50万至1亿令吉
3 采购委员会(Procurement Committee)(由主管官员设立) 采购合约价值或年度总额 5万至50万令吉 5万至50万令吉
4 主管官员(Controlling Officer) 采购合约价值或年度总额 低于5万令吉 低于5万令吉
 
关于上述内容,需要注意两个重要的例外情况:-
 
第一,尽管第一附表规定了上述门槛,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 可以决定州政府采购的批准金额门槛,但该门槛不得高于第一附表针对各批准机构所规定的批准门槛(第十条第三款)。
 
第二,如果采购委员会在会议审议任何事项时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则该事项必须提交部长,或就州政府而言提交Menteri Besar或指定州政府机关(视情况而定)作出决定(第十二条第八款)。
 
8.  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如欲参与政府采购,必须根据该法案进行注册(第十七条)。
 
9.  供应商及承包商的注册
 
注册申请必须提交给政府采购注册官(Registrar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注册官”)。7如果注册官确认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批准其申请:
 
  1. 属于适当且适格人士(fit and proper person);
  2. 已满足该法规定的所有要求,并遵守注册的任何先决条件;及
  3. 已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作出披露,包括:(a)申请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其关联人士在任何其他已注册人士或注册申请人中所拥有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以及(b)申请人的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第十八条第四款), 
 
注册官可就任何注册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并可更改或撤销任何所施加的条件(第十八条第五款及第六款)。
 
根据该法作出的注册,在注册证书所指明的期间内有效(第十八条第七款),并可根据该法的规定续期(第十八条第八款至第十二款)。
 
已注册人士可向注册官申请由财政部所决定的相关认可(第十八条第十五款)。
 
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的人士可获豁免于该法规定的注册要求,但须遵守部长(在咨询注册官后)所指定的条件;注册官亦可根据其建议撤销该项豁免(第二十四条)。8
 
任何人士或已注册人士如不满注册官根据第四部(供应商及承包商的注册,Registration of Suppliers and Contractors)所作出的决定,可在获告知该决定之日起14日内,要求财政部秘书长复核注册官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应注意的是,除非事先获得登记官的批准,否则任何已注册人士(包括其雇员、实益拥有人、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须予披露的有关人士(persons of interest),或与该已注册人士共同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得在相同的分类代码(classification code)下进行注册9(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0.  采购的开展
 
该法第五部规定了政府采购开展方面的总体目标。
 
第五部要求以“公开及竞争性采购方式”(open and competitive procurement method),即所有已注册人士均可参与的采购方式,作为开展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部长可在考虑该法目标的情况下,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八条)。
 
尽管有本法的规定,部长,或就州政府而言的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如认为符合国家或州的利益,可以在任何政府采购中实施相关政策或措施,以鼓励、促进、推动或便利马来西亚或任何特定州的社会、经济及环境发展(视情况而定)(第二十九条)。
 
该法亦赋予部长权利,就任何政府采购订明有关方法或程序:(a)在因公共程序、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的利益而需要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第三十条);或(b)为履行马来西亚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定所产生的义务而需要或有必要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下(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人士不得在事先未取得负责有关政府采购的主管官员批准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转让、让与或更替根据该法授予的任何拨款或合约,或该等拨款或合约中的任何权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10
 
该法并未规定有关政府采购开展的具体程序。这些程序预计将由部长通过制定条例予以规定。特别是,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赋予部长就第五部项下采购的开展制定条例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开及竞争性采购的程序;
  2. 申请采用公开及竞争性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标准、资格、条件、限制及程序;
  3. 采购实体与已注册人士之间订立合约的形式及方式;以及
  4. 批准转让、让与或更替合约或合约中的任何权益,以及转让或让与拨款及拨款中的任何权益所适用的标准及条件。
 
11.  政府采购合约
 
采购实体与已注册人士之间的政府采购合约,必须按照部长所规定的形式及方式,并受部长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约束(第三十三条)。有关合约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亦应按照部长所规定的方式处理(第三十四条)。
 
12.  申诉程序
 
任何人士如对任何政府采购整体上不满,或对超过部长所确定的批准门槛的任何政府采购不满,可以向采购实体提出投诉(第六十一条)。
 
如该人士对采购实体所作出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将该决定提交采购实体的复核小组进行复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复核小组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的人士提交其决定(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如提出异议的人士对复核小组的决定仍不满意,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4日内,向政府采购上诉审裁庭(Government Procurement Appeal Tribunal,以下简称“上诉审裁庭”)11 提出上诉(第六十一条第五款)。
 
上诉审裁庭有权审理任何与复核小组的决定及作出该等决定的程序有关的上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事项除外。12
 
上诉人可在向上诉审裁庭提交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并在已向复核小组送达该上诉通知书等情况下,向上诉审裁庭申请作出命令,以暂停:(a) 导致授予作为上诉标的的政府采购合约的程序;或(b) 与上述程序有关的任何决定的实施(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并应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申请及支持该申请的宣誓书副本,在无不必要延误的情况下提交予采购实体(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采购实体随后可向上诉审裁庭提交宣誓书,说明其不应作出暂停政府采购命令的理由(第六十九条第四款)。
 
上诉审裁庭在审议各方所提交的宣誓书后,可拒绝上诉人的申请,或命令暂停政府采购,无条件暂停或根据上诉审裁庭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予以暂停(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但以下情况除外:(a) 该暂停不符合公共利益;或 (b) 在审理暂停命令申请之日,该合约已经授予(第六十九条第六款)。如上诉审裁庭拒绝作出暂停政府采购的命令,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其理由(第六十九条第七款)。
 
该法明确规定,如所提出的上诉属于上诉审裁庭的管辖范围,则有关争议事项不得由同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除非:(a) 有关法院程序在向上诉审裁庭提出上诉之前已经开始;或(b) 向上诉审裁庭提出的上诉已被撤回、放弃或被驳回(第七十条第一款)。
 
上诉审裁庭有权维持、更改或撤销复核小组的决定(第八十条第三款)。上诉审裁庭应在不延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并在可行情况下,于上诉审裁庭开始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第八十条第一款),且应说明其作出决定的理由(第八十条第四款)。
 
上诉审裁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上诉各方具有约束力(第八十条第七款);经高等法院许可后,该决定可按照执行高等法院判决或命令的相同方式予以执行(第八十一条)。
 
13.  其他值得注意的规定
 
以下列出该法的两项值得注意的规定。
 
干预正在进行的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人士如直接或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采购,或通过恐吓、不当影响或任何其他方式干预正在进行的采购,13 以致或可能导致偏离采购程序,或偏离根据本法发布的任何指示、通告或指南,即属犯罪。该罪行可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扩大“已注册人士”的定义
 
第五条第一项将 第十八条下的“已注册人士”(registered person)定义扩大至包括:(a)登记中列明的每一名人士;(b)就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股东及高级管理层;(c)就合伙而言,该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以及(d)就合作社而言,在合作社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任何人士。由此看来,作为已注册人士的公司,其董事、股东及高级管理层似乎不得以与该已注册人士相同的分类申请注册。
 
此外,即使已注册人士本身属于一个法人实体,上述扩大的定义仍可能使其中所包括的其他人士承担该法项下的义务。
 
结论
 
该法案为马来西亚政府采购的实施提供了总体框架,而其中强调采用“公开及竞争性采购方式(open and competitive procurement method)”值得肯定。该法案生效后,希望该法案能够确保政府采购以透明及公平的方式实施,从而缓解过去人们对于与入围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直接谈判”的疑虑,并维护政府采购程序的公正廉洁性。
 
 
 
作者: To’ Puan Janet Looi(合伙人)及 Kyra Iman Yaakob(律师),Skrine 企业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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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以英文撰写并与八月五日发布。如英文原文与本中文译文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1 Amir Hamzah表示,已在《宪报》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令》预计将于2027年起实施;摘自《The Edge CEO Morning Brief》;2026年7月1日。
2 该权利可通过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行使。
3 “执行机构”(implementing agency)指部长规定为代表主管官员实施政府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
4 “主管官员”(controlling officer)的定义见第五条第一款。
5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联邦政府部门或州政府的部门外,采购实体须在遵守有关该采购实体成立或管理的程序及法律的前提下,为该采购实体委任一名主管官员。
6 部长及州务大臣委任“主管官员”的权力,载于《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第十五A条第一款。
7 政府采购登记官(Registrar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由财政部秘书长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委任。
8 豁免及撤销豁免以及施加条件的权力,可通过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行使。
9 “分类代码”(classification code)一词,是指由注册官所确定的货物及服务供应类别,或工程项目的任何专业类别(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b)项)
10 任何已注册人士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禁令,经定罪后,可被处以不少于根据本法所授予的拨款或合约价值三倍或100万令吉两者中较高者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1 政府采购上诉审裁庭(Government Procurement Appeal Tribunal)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设立。
12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仲裁庭对以下事项不具有管辖权:(a)与违反本法有关的事项;(b)与第八部分(调查与执法)(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项下的调查及执法有关的事项;(c)与根据本法就政府采购合约所进行的争议解决而作出的任何决定有关的事项;(d)在采购实体向已注册人士发出承诺书(letter of acceptance)后产生的事项,而该承诺书已由双方签署;(e)与任何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或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有关的事项;(f)根据任何成文法已设立仲裁庭以审理及裁定有关申索的事项;及(g)与任何尚未由复核委员会(review panel)作出决定的投诉或异议有关的事项(第六十七条)。
13 就第三十八条而言,“进行中的采购”(active procurement)是指自主管官员批准展开政府采购之日起,至有关承诺书由双方签署之日止的期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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